一、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一項: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、機 構、學校、法人及團體如下
(一)家庭教育中心。
(二)終身學習機構。
(三)各級學校。
(四)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。
(五)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、法人或團體。
二、「家庭教育宣導包」請至本局家庭教育中心官網
(https://ks.familyedu.moe.gov.tw/)網站連結/家庭教 育學習資源相關連結下載。